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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异地盗刷、盗取如何处理?
来源:欧阳甜甜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7
浏览量:636


银行卡被异地盗刷、盗取如何处理?

【案情介绍】

陈某在某银行西支行开户,银行西支行向陈某核发了一张银行卡,卡号为************。2016年4月26日,陈某去该银行西支行存了8000元,确认上述银行卡在陈某手中。陈某在于2016年4月28日前往银行办理银行业务的时候,突然发现其卡里的钱于2016年4月26日在河南省郑州市转账及取款了。

陈某知道银行卡被异地盗取之后,立即去公安机关报警,上海市长宁分局接收了陈某的报警。后陈某多次与开户银行西支行沟通协商事宜,银行表示银行不存在过错,建议陈某去找派出所或者直接去法院起诉。

陈某无奈之下找律师去法院起诉。欧阳甜甜律师作为陈某的代理律师起诉被告银行为陈某处理此案。

【张某诉讼请求】

1、某银行西支行赔偿陈某在异地被盗刷的金额60967元;

2、银行支付陈某自2016年4月26日至实际归还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存款利率(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法院结果】

本案因被盗刷金额时间与陈某发现被盗刷时间和报警时间相差较大等多种原因经过法院走访调查、三次庭审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调解如下:

1、被告一次性补偿陈某人民币55000元整,于2017年5月15日前履行完毕;

2、诉讼费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法庭焦点】

1、银行卡异地盗刷,原告需要举证人与真卡同在且均在本地,而第三人在异地刷卡取现或者刷卡;

2、银行卡被盗刷时间以及真实持卡人发现盗刷时间、报警时间差距;

3、持卡人是否对于银行卡异地盗取或者盗刷存在过错,即将银行卡给过他人使用或者是将密码告知他人;

4、银行是否对他人利用伪卡进行盗刷或者盗取存在安全保障义务,因技术疏漏导致他人有机可乘,是否属于违反储蓄存款合同约定的保护储户资金安全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持卡人是不是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之后立即挂失,报警止损,以避免更大的损失。

【律师观点】

1、证明是伪卡交易或者伪卡盗刷,银行承担违约责任,属于无过错原则

银行卡所有权属银行,即根据物权法法理,物权人以及其所有权人对于其

所有物的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发卡人未弄识别出其所有的银行卡的真伪便将储户的资金发放出去,其应当承担损失后果。而且根据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的法律关系,银行的主要合同义务就包括对于银行卡真实性的审验义务,以此到达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责任,故若是储户的异常交易行为属于伪卡交易,银行应当对于伪卡未能识别承担违约责任。

2、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则是过错原则,结合银行和储户各自的过错,由银行根据其本身的过错对储户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原告在ATM设备技术上的局限或者不足不能成为该设备所有人银行推卸或者减轻自身责任的理由;

其次,对于储户来说,证明自身不承担过错,则包括之前是否丢失过银行卡,是否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是否将密码告知他,是否在一发现异常交易即立即挂失报警避免更大的损失等等一系列的情况,简而言之就是对于银行卡被盗刷或者盗取是否有自己保管过错和是否及时避免损失。

【律师建议】

如果发现银行卡账户有异常;

1、第一步要做的是:到最近的发卡银行网点ATM机持卡操作(如果白天直接去营业场所),证明本人和真卡均在手上,且在本地;

如果用人问为什么去发卡银行,因为在发卡银行网点ATM机或者银行场所,发卡银行有义务提供监控atm上录像。

2、第二步,立即向银行挂失(电话挂失也可以);

3、第三步,本人携带身份证和银行卡去派出所报警,一方面由派出所做被盗刷笔录,证实当时情况以及银行卡身份证均在本人手中,一方面派出所会进行立案侦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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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阳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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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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