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5年4月29日至2015年5月8日,姚某以需归还小贷公司借款以及信用卡欠款为由,向张某借款12万元,张某部分系直接为姚某归还信用卡欠款,其余部分系现金给付给姚某。2015年5月21日,姚某出具借条一张,明确向张某借款12万元,两个月内还清,同时出具收条。
2016年5月16日姚某又以归还信用卡为由借款2万元,张某现金出借给姚某,姚某又就2万元的借款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6年6月15日还款。
姚某以其本市水电路**弄*号***室房屋向案外人梁某借款36万元,借款到期后,姚某求助张某,希望张某帮助姚某还清此笔借款并注销抵押,然后姚某可以更低的利息向第三方借款并归还张某。双方协商后,张某出借姚某36万元,其中36万姚某归还梁某,梁某办理了撤销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姚某也据此向张某出具借条、收条。
后张某要求姚某尽快办理第三方借款手续并归还张某时,姚某突然消失,无法联系。故张某诉至法院。
【张某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姚某归还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法院判决】
被告姚某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法官观点】
1、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出借人借款,支付利息,若未按照返还,则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以及本庭传票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请及证据之抗辩,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律师建议】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人情世故、朋友交情、利息收益等多种理由出现借款行为,一旦发生借款人不还或者推辞没钱甚至是玩消失的情况,对借款人来说就是一场或大或小的灾难。那么对于出借人来说在借款的时候应当做好什么准备,之后去法院诉讼,提高我们胜诉呢?
1、采取银行转账或者支付宝转账形式,特别是大金额的借款;
2、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借条,并明确借款的金额、借款时间、还款日期,若对方愿意支付利息将利息也明确、出借人的身份证号码或者身份证复印(这是法院诉讼的必备要求身份信息);
3、如果出现因各种原因对方不主动写,借款人也好意思不提的情况下,那么出借人可以留个心眼,在和借款人电话、微信、QQ、短信时可以保留证据,以防止那万分之一的小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