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3年6月,黄某称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向钱某借款400万元,双方约定两年内黄某归还借款,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8%,半年变更为1.5%。2013年6月2钱某向黄某银行帐户转帐100万元,并指示张某(钱某的丈夫)向黄某银行帐户转帐300万元。黄某出具相应的领款收取,后借款期限届满,黄某未依约还款。
后黄道荣与钱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双方都认可黄某用转让股权方式抵销借款。钱某之后才知道抵债股权一直处于被质押的状态,无法转让。无奈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被告黄某、叶某(黄某妻子)共同归还原告钱某借款人民币400万元;
2、被告黄某、叶某共同支付钱某以4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4年6月2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法院判决】
1、被告黄某、叶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钱某借款人民币400万元;
2、被告黄某、叶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钱某以人民币4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4年6月2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法官观点】
1、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钱某提供的《领款收据》及银行凭证等证明被告黄某向钱某借款并约定了利息,原告钱某起诉要求被告黄某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理由正当。
2、被告辩称应按《协议书》以股权抵债,因所涉股权处于质押状态,至今未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债务尚未抵销,故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建议】
1、股权抵债只要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下,符合《公司法》第72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且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是有效的。
2、公司股权质押后可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股权转让或者是抵债,但是前提条件是:股权登记必须经质权人同意,否则无法进行变更登记。
3、所以如果未告知股权质押的实际情况,那么可能涉及欺诈,股权抵债协议属于可撤销合同,且因股权变更登记无法实现,股权转让合同无法履行,如果债权无法实现,可以要求拍卖股权用于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