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某、李某于2011年8月因工作关系相识并恋爱,于2013年3月5日登记结婚,2014年12月20日生育一子张某某。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年龄差距较大,双方学识、成长环境和生活习惯等均不同,尤其张某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无法正确对待工作与家庭的关系,不尊重长辈,致使双方在日常生活中摩擦不断。李某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的夫妻生活;婚生子丁某从小到大一直随李某共同生活,由李某照顾,而张某甚少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了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李某抚养为宜。
李某认为,现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
【诉讼请求】
1、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张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驳回李某要求与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应该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庭审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不足以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请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夫妻双方互敬互谅,相互信任、理解,多交流、沟通,共同对家庭尽心尽责,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
【律师建议】
一般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以感情破裂提起离婚,如果对方表示坚决不离婚的意思,那么除非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条件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不然在一方第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法院一般是判决不离婚。如果要再次离婚,那么第一次法院法律文书生效6个月之后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