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甜甜律师亲办案例
变更抚养纠纷案例
来源:欧阳甜甜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3
浏览量:598


【案情介绍】

张某和陈某原系夫妻关系,2005年10月9日生育一子陈某某,2014年12月5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陈某某随陈某共同生活,张某每月探视孩子三次。2016年3月25日应儿子要求,张某带走儿子,现张某再婚,购买房屋一套,也有稳定的工作,有能力抚养小孩。现在想要获得小孩的抚养权。

诉讼请求

张某、陈某的婚生子陈某某随张某生活,陈某自2016年4月起每月支付张某抚养费800元,至张某某年满18周岁。

法院判决

张某、陈某的婚生子陈某某随张某生活,陈某自2016年4月起每月支付张某抚养费800元,至张某某年满18周岁。

法院观点

原被告离婚后,儿子陈某某随陈某共同生活,现陈某某已经年满10周岁,明确表示要求随张某共同生活。考虑到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等情况以尊重子女意愿,本院认为陈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更为适宜。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不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的诉请,属合理范围。

律师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况的,在离婚后,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小孩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或与其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共同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果离婚后一方抚养小孩,另一方认为其对小孩抚养不利或者是年满十周岁的小孩愿意随另一方抚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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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阳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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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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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31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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