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甜甜律师亲办案例
怀孕单位不续签合同了怎么办?
来源:欧阳甜甜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28
浏览量:259



【案情介绍】

王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入职上海***有限公司工作,双方共同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4月13日至2016年4月12日及2016年4月13日至2017年4月12日。2017年2月底,王某某去医院检查确认怀孕。2月至3月,王某某根据医生的要求休病假,单位并未提出异议。2017年4月单位告知王某某,不再和王某某续签合同了。

后王某某提出继续工作并告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单位不得在孕期解除员工的,单位认为其在4月17日也就合同期满之后在得知这一事情,属于合理的不续签。但是单位不仅少发了王某某自2017年2-3月份的工资,身子2017年4月并未发放工资,且未进行任何补偿。

在与单位无法协商的情况下,王某某不得不去进行劳动仲裁,王某某最开始的诉讼请求是继续履行合同,前往单位上班,但是之后和单位调解的过程中对单位很是失望,在无奈的情况下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申请请求】

一、支付2017年1月-4月期间的工资7554.2元;

二、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852元。

仲裁裁决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510.96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2017年1月至4月12日的工资差额8664.12元;


仲裁意见

1、申请双方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或反驳对方所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申请人于2017年2月16日起怀孕为由向被申请人申请病假,病假单均交由被申请人人事。本会认为,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2017年1月请假单显示,其处请假是需要填写相关病假单的,现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2017年2月存在病假事实,另外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2017年3月及4月的缺勤进行相应的处理,故本会有理由相信申请人是履行了相关请假手续的。但被申请人你仅提供了申请人2017年1月的请假单,未能提供申请人2017年2月起的请假单,故本会确认申请人2017年2月16日起以怀孕为由向被申请人请病假的事实。

3、申请人提供了2016年度的工资表以证明其工资收入,被申请人对此无法确认。被申请人作为用工管理方,应当提供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清单,现无法提供,又无法确认申请人提供工资表的真实性,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本会确认申请人的工资表的真实性。

律师分析

1、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2、对于工资支付以及请假单、打卡记录等,都是由单位掌握,所以在员工提供了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单位承担举证的义务,如果单位没有证据举证,那么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3、很多女职工在孕期被单位辞退之后,往往一开始很想要很单位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回到单位上班,但是在实践中,一旦和单位闹翻,就算之后是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在工作中的心理压力和工作压力都是很大的,之后再考虑是不是要打官司,即违法解除,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工资。这种情况,我们也会和员工分析利弊,如果是工作年限短的话,一般来说继续履行合同的经济利益远大于违法解除要求的赔偿金,但是员工承受相应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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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欧阳甜甜
  • 执业律所: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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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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