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陆某、薛某于2017年*月*日签订关于奉贤区***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房房价为260万元,签订本居间合同同时支付定金20万元。陆某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即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定金20万元,薛某接受定金。现薛某以种种借口拒绝履行自己义务且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转账将200,000元返还到陆某账户,对于薛某签订合同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行为,陆某多次与薛某协商解决此事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被告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陆某支付赔偿金20万元
【律师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在本案中,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定金。其后由于被告的原因未能履行,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现被告已退还200,000元定金,需再赔偿200,000元定金,是属于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