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甜甜律师亲办案例
购买拆迁房屋后未至过户前,卖方明确拒绝履行
来源:欧阳甜甜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07
浏览量:290


【案情介绍】

周某和蔡某于2016年5月 2日签订了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为人民币180万元。系争房屋为动迁安置房。合同签订后,周某向被告支付了房款80万元,并约定于同年12月日支付65万元。在周某履行义务时,蔡某明确不予配合,周某多次与蔡某协商未果,故周某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1、要求确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要求被告蔡某继续履行合同,配合今后办理过户手续;

【案件进程】

1、鉴与系拆迁房屋目前并无产权证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原告向法院撤掉第2项诉讼请求;

2、鉴于蔡某为原系征拆迁房屋的户主,蔡某1、曹某为蔡某的父母、蔡某2为蔡某的女儿,张某为蔡某丈夫,以上均系房屋的拆迁利益安置人,在庭审中申请作为第三人身份参加庭审。

【法院判决】

确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合同有效。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护着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如果原告主张合同有效法院应当支持。

当然,根据本案,系争房屋属于被告与第三人拆迁安置房,安置人为五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所有产权共有人同意出售系争房屋,造成的后果是所有权转移不能发生的后果

故本案需待系拆迁房屋产权登记之后且可以办理过户之后,继续进行诉讼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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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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