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郑某(2007年过世)与被继承人吴某(2013年过世)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六名子女,即郑某1、郑某2、郑某3、郑某4、郑某5以及郑某某6的父亲郑某某(2015年过世,2000年与妻子离婚)。郑某和吴某得父母均先于其过世。
位于上海市***区**路**弄**号**室的房屋,登记在郑某1和郑某名下。
现郑某想要将房屋变更为一人名下,但是无法与其他人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由法院确认。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原告依法继承上海市**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十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且该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支付五被告各十二分之一房产份额的折价款,即支付每个被告20万元。
【法院判决】
1、现登记在原告郑某1、被继承人郑某名下的位于上海市**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之产权归原告郑某1一人所有;
2、原告郑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各支付被告郑某2、郑某3、郑某4、郑某5、郑6财产折价款20万元;
3、被告郑某2、郑某3、郑某4、郑某5、郑6自原告郑某1全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郑某1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由此产生的税费由原告郑某1承担十二分之七,被告郑某2、郑某3、郑某4、郑某5、郑6各负担十二分之一。
【律师分析】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本案中,既不存在遗嘱、也没有遗赠抚养协议,故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根据房屋登记情况以及继承法的规定,原告与五被告各享有房屋的1/12的份额继承。
因系争房屋原告享有份额最大,且原告愿意按照市场价格对被告进行折价支付,经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于房屋的价格进行评估,法院判决原告获得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并且分别按照房屋总价款的1/12对被告进行折价支付是合法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