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6年5月份,张某、李某和谭某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张某、李某向谭某支付了全部的房屋价款,双方也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根据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谭某应当于2016年10月1日之前将位于上海市**区***弄201室的房屋交付给张某、李某,结清水电、交付钥匙等。违法合同约定的义务视为违约,按照每逾期一日支付房屋总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
张某、李某多次联系谭某,谭某表示因为自己现在住的房子在装修所以没有办法搬出去,要继续居住,张某和李某明确拒绝,至今2017年4月,谭某未交房。
【诉讼请求】
1、要求法院判令继续履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谭某向原告张某、李某交付房屋;
2、要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15万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谭某于判决书生效10日内向原告交付房屋;
二、被告谭某支付原告逾期交付违约金10元。
【律师分析】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该恪守并且履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谭某应当于2016年10月1日向原告交付房屋,但是至今被告并未交付房屋,主观恶意严重。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主张逾期甲方违约金并无不当,综合考虑原告的损失、被告违约的主管恶意以及房屋价格上涨等原因,法院判决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10万元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