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是朱某和张某1的婚生子。1990年张某2出生,伴随着家庭矛盾越演越烈,2004年朱某和张某1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张某2随母亲朱某共同生活,张某1从2004年4月份开始每月支付600元生活费每月15日之前支付,并根据收据承担一半的医疗费和基本缴费,每年上下半年各结算一次,期限参照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张某1每月至少有两次的探视休息日。
现,张某2年满19周岁,就读大学。
张某1在离婚前几年共计支付过抚养费25000元,后因再婚等各种原因不再探视小孩,也不再主动支付抚养费,无论朱某如何催促,都敷衍了事,拒绝支付。
朱某因生活困难,也无力再支付张某2的费用,不得已为了支付大学生活费和维持家庭正常生活,张某2一纸诉状将张某1起诉至浦东新区人民发运。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人民币共计75800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教育和医疗费4516元。
【我方证据】
户籍摘抄、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学生证、医疗费发票、教育费发票、缴纳医疗保险的通知、收条
【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给付抚养费请求权带有浓重的财产内容,但由于其主要体现为身份权益请求权关涉人的生存,故请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但是,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基础是权利人无法独立生活,通常义务人只需支付至子女年满18周岁,因而子女成年后追索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的,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即成年子女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主张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的,应当在年满21周岁之前提出。
另,课外活动费不属于基本教育范畴,居民医保也不属于医疗费的范畴。
【法院判决】
一、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人民币共计75800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教育和医疗费20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