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甜甜律师亲办案例
代购被职业打假人敲诈,法院明确:不判
来源:欧阳甜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1
浏览量:1349

2019年1月,湖南一名买家肖某在长期往返于上海-澳洲的徐先生开的网店上,花11685元购买了澳洲代购的45瓶澳洲辅酶bioglan coQ10。

肖某收到货物后立即问询“有进口报关资料、质量合格证明、中文标签吗”,在收到回复”这些是澳洲直接采购的,没有”,便要求徐某支付退货赔偿十倍,否则诉至法院。

根据201510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2条规定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分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根据201510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7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由说明书的,还应当有说明书”。

后肖某诉至法院,近日法院判决“驳回肖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不仅没有支持肖某要求十倍赔偿的要求,也没有支持其要求退换退款的要求。

本起纠纷的缘由

网购拍45瓶“辅酶Q10”花11685元索赔116850

肖某实名于2019118日在徐某淘宝经营的“澳洲e购”购买了商品辅酶bioglan coQ10 15瓶,201932日购买14瓶,20194提购买16瓶,共计45瓶。肖某在支付款项之后,要求徐某在澳洲购买之后从上海邮寄给肖某提供的地址,不愿意从澳洲直邮。

肖没收到货物之后立即主动和徐某联系,要求十倍赔偿,并声不赔偿就起诉。

后肖某诉至法院,诉称“徐某家人食用一段时间后不适现象,后经他人提醒涉案视频系不安全的食品,徐某在淘宝上告知每日食用量为100-150mg,但是我国辅酶Q10的食品标准,每日食用量不得超过50mg,同时涉案食品无中文标签,无进口报关材料、无进口质量合格证明,要求退货退款并且十倍赔偿。

律师观点

涉案代购方对于此起纠纷没有过错,买家属于明知购买且未造成损失,不应赔偿

针对肖某的诉讼,徐某委托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欧阳甜甜律师处理诉讼,律师认为:首先本案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系委托关系,而非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肖某在进入淘宝购物的页面时,徐某已经明确没有现货,需要从澳洲采购之后再发货,而肖某则告知“我就要从上海发货到我这里的”,其意图通过上海发货点来让法院认定属于现货交易。

第二,律师经过调查得知,肖某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案由向法院诉讼的案件数量较多,且其中案件多获得法院的十倍赔偿支持,因此律师认为肖某属于资深买家,对于购买代购的保健品不可能不查看产品详情,其本身在选择买家的谨慎上应当是高于普通国内购物者的,且购买的数量为45瓶,即45*200/瓶为9000粒,按照最大剂量每日3粒,个人需要使用近10年才能服用完,然产品本身的保质期为2年,如果在两年保质期每天服用最大剂量,需要家里五个人同时不间断服用;假设存在上述情况,肖某也应当会事先咨询医生或者详细查看店铺展示“产品详情”,肖某自述属于家族心脏病以及使用后身体不适,但均未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因此律师认为,肖某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适格的消费者。

最后,欧阳甜甜律师认为,肖某在购买时徐某在经营网站上就表明涉案产品属于澳洲代购,并将实际产品图片发送给肖某,肖某对于没有中文标签是明知的,且肖某以产品损害其家人身体健康为由头提起诉讼,但是却无实际的证据,赔偿的前提应当是损失,因此法院不应当支持十倍赔偿。

20143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法院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原告主张涉案产品无中文标签、无进口报关资料、无质量合格证明、无境内经销商、无地址、无联系方式的问题。被告已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上标明涉案产品是从澳洲代购的性质,并将实物图片发送给原告,因此原告在购买涉案产品时就明知产品没有中文标注等,其不但没有就中文标注等特别需求向被告作出明确指示,反而反复大量购买涉案产品,故被告无过错。

原告主张被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口食品的问题侵害了原告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的规定,首先原告未举证证明因食用涉案产品受到损害,其次没有举证证明涉案产品是假货,综上,原告向被告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要求被告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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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欧阳甜甜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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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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